首页>协会服务>
标准引领

关于公布《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26版)》的通知

2026-06-30


关于公布《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26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团体标准规范发展优质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发〔2026〕24 号)等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等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规定,推动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协会对20188月发布的《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26版)》予以公布。

 

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

2026年6月30日



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行业发展需要,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浙江省物联网相关企业及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针对产业发展和相关技术应用工作而制定的技术指南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四条 为确保标准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适用性,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应快速发展需求;

2.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相关方协商一致;

4.广泛参与、公开透明;

5.不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评审等名义违规由收费;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五条 协会统一归口管理团体标准,坚持非营利、公开透明、成本补偿、自愿参与原则,规范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复审、修订、废止及经费管理、监督等全流程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六条 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重要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组织制定及相关管理。

1.开展国内外物联网技术及应用等相关标准的收集、比较、研究工作,建立团体标准体系和框架;

2.对团体标准工作进行战略规划,确定优先实施的工作内容,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3.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公布、复审、修订等工作;

4.开展团体标准的解释、宣贯、培训、研讨、技术咨询活动,提高协会会员与社会公众对团体标准的认同感和执行力;

5.适时开展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国际沟通与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物联网技术、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物联网发展直接相关的知名标准化组织的交流活动。

第七条 协会设立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工作。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协会的副理事长及以上会员单位构成。根据工作需要,审查委员会可聘请特邀委员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期间,特邀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正式委员相同。

第八条 团体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标准工作组是指为制修订某一项标准而组建的工作小组。由提案/牵头单位组建,吸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检测认证机构、用户单位等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利益均衡、广泛参与、自愿加入。工作组对标准技术内容、质量、专利合规、资料完整性负责。标准工作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自愿参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具有必要的标准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有维护全局利益、听取不同意见的精神;

5.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三章 团体标准工作程序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常规工作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或废止。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提案和立项申请:

1.协会会员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机构或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4.其他市场主体联合提出。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管理委员会提交审查委员会表决,做出该标准立项、需协调后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批复。立项后,协会在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标准立项后,原则上由提案单位负责组建标准工作组,并报协会批准。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 标准工作组成立后,应首先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和范围;标准的主要内容;工作安排和计划进度;工作组内部分工,调研计划及试验验证初步安排等。

第十四条 标准工作组依照工作计划开展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标准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标准管理委员会报送标准草案最终稿等有关文件,由标准管理委员会登记确认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由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发放给行业内与本标准密切相关机构和人员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特定对象征求或网上公开征求,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

第十七条 标准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对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须说明理由或依据,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阶段,依据反馈意见,可得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如果反馈意见分歧较大,征求意见稿需要进行重大技术修改,标准工作组应向标准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标准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将标准草案返回至起草阶段;

(二)标准工作组在综合分析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文件交至标准管理委员会,提请审查。

(三)项目遭到持续性返回或存在不宜进入审查阶段的因素,标准工作组可向标准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标准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则项目终止。

第十九条 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管理委员会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审查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标准能充分反映各方利益,争取获得最大范围的拥护。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获得四分之三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审查阶段,根据审查意见,可给出下列审查结论:

(一)返回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返回至征求意见阶段;

(二)重复审查阶段。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由标准工作组修改后,重新提请审查;

(三)建议终止项目。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且发现存在不宜进入报批阶段的因素,审查人员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标准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则项目终止;

(四)进入报批。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由标准工作组进一步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第二十一条 标准工作组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标准报批稿,报标准管理委员会审核。报批材料包括:

1.团体标准报批稿;

2.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3.审查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标准管理委员会对审核合格的标准进行编号,报协会秘书长审批。批准后的团体标准通过文件公布,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标准组织代号(ZAII)、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示例: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每三年复审一次,由标准管理委员会采用会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发展需要任何组织或个人有修改或补充建议时,可随时向标准管理委员会提出。由标准管理委员会委派制定该标准的标准工作组负责调研讨论,形成工作意见。如确需修订,经标准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即可启动复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根据复审结果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不修改标准序号及年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相关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标准的修订或其他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标准工作组应尽早向标准管理委员会披露其自身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并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标准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专利权人在做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可免费许可/收费许可/不许可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实施团体标准时实施专利,并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第三十条 专利权人不可撤销已提交的许可声明,可以更宽松、更优惠的许可声明进行替代。

第三十一条 专利权人在标准的制修订或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将标准中必要专利信息的变更通知标准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协会拥有团体标准版权,发布后免费公开、自愿采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应注明来源,不得篡改、盗版、冒用。

 

第五章 异议、投诉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复审、收费、经费使用有异议,可实名向标准管委会提出,附证据材料;标准管委会15日内受理、30日内调查处理、书面答复、公开结果。

第三十四条 协会公开联系渠道(电话、邮箱、官网专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主动接受相关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测。

 

第六章 团体标准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经费来源:

(一)标准化服务收入:标准起草、编制、修订、咨询、培训、评审、宣贯、技术服务等;

(二)政府补助、项目资助、课题经费;

(三)社会捐赠、企业赞助;

(四)协会会费补助;

(五)其他合法合规收入。

第三十七条 收费依据与原则:

(一)依据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 号)、《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及本协会《团体标准收费管理办法》;

(二)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自愿有偿、成本补偿、非营利、质价相符、专款专用、略有盈余、接受监督原则;

(三)严禁强制收费,强制购买产品/刊物/赞助、乱收费、高收费、重复收费。

第三十八条 收费项目与标准:

(一)执行协会起草的《团体标准收费管理办法》:

(二)费用由牵头单位或联合参编单位自愿承担,签订正式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周期、标准、金额、付款节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收费标准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公示后执行,调整需重新审议、公示。

第三十九条 标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台账、非营利管理,收入用于:

(一)标准制修订直接成本:专家劳务、会议、差旅、资料、试验验证、评审、宣贯、培训等;

(二)标准化管理成本:人员薪酬、办公、系统运维等;

(三)行业标准化发展:体系建设、国际交流、标准转化、公益标准支持。

 

第七章 附则

四十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四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