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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Association for IOT Industry,缩写为ZAI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物联网产业领域从事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系统集成、应用推广、产业促进、教学、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进一步增进物联网产业领域广大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各成员单位在物联网关键技术、应用、标准等方面的更紧密合作;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有关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工作和计划;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物联网技术知识,促进形成良好发展氛围,推动我省物联网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搭建交流、合作、创新的开放平台,联合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组建与发展全省物联网产业发展协作网络和战略联盟,开展物联网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关键和前瞻性技术研究、示范项目实施、合适商业模式探索等工作,实现技术、知识的积累、共享和溢出。

     2.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本省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为产业、技术以及各成员单位经营、发展提供必要决策依据。

     3.研究推动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问题,参与制定本省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政策,提出推动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贯彻实施。

     4.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本省物联网产业示范应用工程项目、物联网产业基地(园区)以及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荐和相关评价工作。

     5.联合成员单位,共同申报、承担、参与国家、地方重大科技、产业项目,并推进物联网技术专利池建设。

     6.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社团组织和标准化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组织成员单位考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物联网产业相关动态信息等。

     7.开展人才引进、培养服务相关工作,促进成员单位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8.建立并维护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定期出版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发展报告及物联网产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报告等。

     9.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从事物联网产业的相关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本省企事业单位、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和按期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参加本会的正式代表。

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从事研究、推广、培训、教学、服务以及标准制定的,对本省物联网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团体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团体工作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

2.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3.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团体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未经理事会讨论,理事长办公会议授权,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举办各项活动、收取各种费用;

8.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9.完成本团体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开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领导工作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事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浙江省民政厅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416日会员大会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